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与被告王**、伏**、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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