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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王**、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与被告王**、伏**、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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