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贵诉被告王**、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贵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40元,减半收取160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王**与李*、顾**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许*与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顾*与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朱**、邵*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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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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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王**、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