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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柏玉宝、樊广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柏**、樊广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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