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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江*、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与被告江*、黄*、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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