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与被告江*、黄*、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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