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单**与邵**、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单**与被告邵**、汤**、徐**、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自愿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单**撤回对被告邵**、汤**、徐**、张**、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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