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仲**与被告仲*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仲*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仲崇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仲崇保撤回对被告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仲崇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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