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起诉被告王**、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对被告王**、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马**与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孟*、董**等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董**等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徐*、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张**、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王**、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杨**与张**、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王*与万伟训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