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万伟训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万伟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赣民初字第3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万伟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偿清借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死亡,我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赣城民初字第44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依法扣留王*遗产继承人因继承取得的本院(2014)赣民初字第37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的标的款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

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

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

程序中,因申请执行人王*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死亡,且其在本案的债权已被案外人保全,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赣民初字第3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