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与被告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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