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侯**与被告戴**、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侯**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戴**、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侯**撤回对被告戴**、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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