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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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