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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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