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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