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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徐*、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与被告徐*、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徐*、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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