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与被告李大叶、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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