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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与被告李大叶、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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