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祁兵成与苏东方、祁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祁兵成与被告苏**、祁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祁兵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祁兵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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