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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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