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与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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