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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