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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代理人雷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称,2012年12月11日,被告李**因承包工程缺少资金向原告崔*借款30000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由案外人赵**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崔*多次索要,李**拒付至今。因被告李**与孙*叶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叶应承担偿还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孙*叶共同偿还崔*借款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李**、孙**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与孙**是夫妻关系,2012年12月11日,被告李**经案外人赵**担保向原告崔*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交原告持有,双方约定于2013年1月11日前还清,逾期按借款总额的每日2‰计算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崔*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付至今,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崔*当庭提供的借据、二被告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一份,原告崔*的委托代理人雷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向原告崔*借款30000元,到期后经多次索要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崔*要求李**、孙**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崔*自愿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借款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如被告李**、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孙**承担。该费用原告崔*已预交,由被告李**、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崔*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行营业部,帐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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