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东海**有限公司、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东海**有限公司、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海**有限公司、王**、陈**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5年1月8日及2015年1月25日被告东海**有限公司、王**向原告借款两次共计77000元,约定月息2分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7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东海**有限公司、王**、陈**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被告东海**有限公司、王**向原告借款27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2015年1月25日被告东海**有限公司、王**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王**与被告陈**系夫妻关系。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被告东海**有限公司、王**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东海**有限公司、王**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王**与被告陈**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王**向原告的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对于利息,被告东海**有限公司、王**向原告借款约定了月息2分,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东海**有限公司、王**、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77000元及利息(本金27000元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付清款止.本金5万元利息自2015年1月2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付清款止)。

案件受理费863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3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营业厅交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