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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春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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