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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与徐仁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闵*春诉被告徐仁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直接向被告徐仁县送达应诉材料,故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告送达。经查,在本院决定向被告徐仁县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后,原告闵*春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并交纳公告费,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补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其于收到该通知单后7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25元并交纳公告费600元,同时告知其逾期交纳的法律后果,该通知单由原告闵*春的委托代理人徐**于2015年11月27日签收。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原告闵*春既未按通知要求补交诉讼费及公告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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