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祁**因与被上诉人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祁延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丁**之间的担保只是基于借款人夏**借款时而作的担保,在夏**出具了借条后,由上诉人代夏**偿还了三次利息。一审中,被上诉人丁**承认在2013年12月20日,夏**向丁**重新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本息合计为837536元,该借据上并没有上诉人的签名,故夏**就原先的借款进行了重新结算并同时出具了新的借据,上诉人就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应追加夏**作为本案被告。请求二审依法重新作出公正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8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祁延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