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季**与陈**、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季**与陈**、陶**、钱**、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陈**、季**的申请,本院2013年9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对被执行人陈**、陶**、钱宣虎位于涟水县新港清华苑1幢207室房地产(房产权证号:L2××85,面积为1927.25平方米)进行评估拍卖。经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陈**、季**拒绝接受上述房地产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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