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江苏浦**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2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江苏浦**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23日,陈**以江苏浦**限公司在盐都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捷为由,申请将该案指定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陈**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允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陈**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2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江苏浦**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盐城**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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