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美红与被告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原告钱美红又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钱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美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0元,依法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钱美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