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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