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顾**、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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