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顾**、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顾**、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