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徐**、刘**、滕长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刘**、滕长位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负担(原告已预交2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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