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相静、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相静、高翔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债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相静、高翔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债权;
二、查封、扣押担保人张**、赵**所有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宝房权证安宜字第××号)。
原告赵**已缴纳保全费252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