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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锡年与王**、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朱**因与被上诉人唐锡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朱**对借款事实没有争议,并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朱**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上诉人王**、朱**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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