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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福建**限公司与福建**限公司与刘**、刘*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刘*,一审被告林**、福建**限公司、福建**限公司、福安市**有限公司、福建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民法院作出的(2013)闽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5月30日,本院以法院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按上诉人提供的地址向其发送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0358.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4年6月3日,上诉人签收了该通知。但其未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60358.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福建**限公司未按通知书的要求按期缴纳上诉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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