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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黄**与李**与杨*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杨*、二审上诉人王**、二审被上诉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四川**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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