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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龙江、穆*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穆*、龙江因与被申请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穆*、龙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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