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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与张家口**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王**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在明确本案不解决合伙关系内部纠纷的同时,又以杨**与王**系合伙关系为由,判决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王**与长**司签订本案借款合同,系意在用于与杨**、杨**合伙经营的事务,对此,由于杨**具有长**司总经理的特殊身份,二审判决认定债权人长**司对借款用途亦明知,王**所负本案债务应视为合伙债务,杨**作为合伙人,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该借款最终是否实际用于合伙事务经营,则属于合伙人之间内部关系问题,与本案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亦不能对抗债权人长**司,故二审判决对此不予处理,亦无不当。杨**所持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杨*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有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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