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三**任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三**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5元,减半收取1768元,由原告安徽三**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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