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南京**有限公司、南京**限公司、南京**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有限公司、南京**限公司、南京**限公司和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62元,减半收取9481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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