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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有与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有与被告候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有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候正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有诉称:原告借给被告候**人民币200000元,被告候**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本金及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候正锋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候正*于2011年4月1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马*有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马*友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借款人候正*。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

另查明,原告马*有曾用名马*友。

上述事实,有借条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马*有与被告候正锋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马*有向被告候正锋提供借款200000元后,被告候正锋一直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马*有要求被告候正锋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候正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马*有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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