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和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二初字第00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钱作*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钱作*在安徽省**民法院有兑现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钱作鹏在安徽省**民法院兑现款174879.5元(其中代理费119728元、垫付诉讼费50874元、诉讼费1792.5元、执行费248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