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南京**有限公司、南京**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9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南京**限公司和县分公司四座石灰窑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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