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9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南京**限公司和县分公司四座石灰窑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安徽省含**土有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李**执行裁定书
安徽山**限公司与陈**、陈*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马*有与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事务所与钱**执行裁定书
谢*与南京**有限公司、南京**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和县安居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绿**有限公司与中国江苏国际**马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和县中**限公司与东方**限公司、马鞍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