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三初字第002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李**位于和县历阳镇陋室西街国土字(96)83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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