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李**、李**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三初字第002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李**位于和县历阳镇陋室西街国土字(96)83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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