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陈**、陈*非债权75万元予以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安徽**事务所与钱**执行裁定书
安徽**事务所与杨*和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古**与安徽慈**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三**任公司与中煤**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含**土有限公司与巢湖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南京**有限公司、南京**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谢*与南京**有限公司、南京**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含**土有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和县安居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