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县中**限公司与东方**限公司、马鞍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和县中**限公司与东方**限公司、马鞍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马鞍山**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马*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县中**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东方**限公司、马鞍山**限公司其名下无存款,其他财产暂时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马鞍**民法院(2015)马*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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