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与被告山*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金**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金**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2元,减半收取5911元,由金**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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