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74元,减半收取1740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79037元,由原告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