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公司)诉被告蚌埠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埃**公司于2015年3月2日以中**司已按约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司已经按约付清货款,埃**公司与中**司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对于埃**公司的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埃**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埃**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