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市**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司)诉被告无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腾**司于2015年7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腾**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腾**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70元,合计4395元,由腾**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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