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司)与被执行人邓*、无锡市**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店公司)、华*、庄*、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商初字第0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邓*、长**店公司、华*、庄*、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长**店公司、华*、庄*、龚**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和相应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用33000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1529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众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邓*、龚**自行达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商初字第0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