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诉被告无锡阳**任公司(以下简称生**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化工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化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40元由化工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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