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限公司与无锡阳**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诉被告无锡阳**任公司(以下简称生**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化工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化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40元由化工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