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阴市**械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浙江**限公司、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限公司、钱**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阴市**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695元(江阴市**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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